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租赁权对抗力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体系中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上,不仅与相关法理相悖,而且容易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大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在对抗力发生的时间、对抗力的公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范围限定及对抗力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应该引起我们反思.
租赁权、对抗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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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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