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辩析
学者大多认为”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即凡是大夫及其妻子这样的贵族,一律不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而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证之文献及金文,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成立.其真正含义应为: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位尊者会派其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是绝对的,要由审理者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来决定,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
诉讼代理、特权、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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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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