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由于其制定主体在身份上的局限性以及其内容上的诸多缺陷,决定它不是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有效举措.要实现正义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必须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改革,在完善刑事普通程序的同时,改造现有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形成以辩诉协商程序和改造后的简易程序为内容的新的刑事速决程序体系.
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辩诉协商、刑事速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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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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