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风险投资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但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投资主体单一化,资本来源的社会化程度较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规模过小,风险投资的运作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总结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它保证了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的畅通;保障了风险投资主体的多样性;保障了风险投资的高效率;保证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作者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应该从促进风险投资高效率运作、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保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等方面加以完善.
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企业、投资公司
23
F830.59;F224.13;G6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