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若干问题
本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建议明确其主体为公司、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刑法典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条款不符合刑法简洁性原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罪的客观要件;并认为本罪仅规定”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数额标准符合模糊性理论和我国的国情;最后就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规范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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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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