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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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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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出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对于该行为如何把握,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千差万别,主要有:(1)无罪;(2)诈骗罪;(3)未作任何处理;(4)作为其他犯罪处理如合同诈骗罪等.正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的认识混乱,在客观上促成了诉讼诈骗行为的泛滥.

诉讼诈骗、法学专业、大学法学院、诈骗行为、专业博士、刑法学、行为性质、武汉大学、座谈纪要

23

D924.35;G643;G807.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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