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因此,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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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TS201.3;F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FX00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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