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 编者按:世纪之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来讲,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2001年1月13日,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发起,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达成共识: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起草《示范法》;《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示范法》的起草作了分工.
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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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713.36;F203
司法部科研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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