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正义、法律正义、法律正义的形成、法律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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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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