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执行程序中权力的性质、分配与控制
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部分属于司法权,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执行体制、执行权的性质、执行权的分配、执行权的控制
21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