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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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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应当以第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司法适用

21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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