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与司法权的行政化
本文认为,我国宪法及其相关组织法规定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做法存在一些弊端:其一,如果同级人大否决了法院的工作报告之后,实践中就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从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上看,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作法与审判权的性质相背离,将会进一步加剧审判权的行政化.因此,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的最好方式就是要求法院必须按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审理和判决案件,如果有个别法官枉法裁判,人大可以对其行使罢免权或弹劾权,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责任主体、司法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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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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