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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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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环境保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不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保护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观点,有三点不妥:第一,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界限;第二,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三,把人之子系统与生态大系统对立起来.

调整对象、技术规范、主观能动性、系统

20

F81;N0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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