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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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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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设权的意思表示性、婚姻

20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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