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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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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尚应包括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保险、保险合同、告知、告知义务

20

D922.284;F202;F84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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