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抵押权--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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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抵押权--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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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时间一般为建设工程峻工之时.该法定抵押权成立虽不必登记,但其实行要经登记.法定抵押权的实行不受债权时效的影响.在法定抵押权与其它物的担保竞合时,应视具体情形定其先后顺序.

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竞合

20

D923.6;F426.9;F28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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