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
@@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宪法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但宪法的原则规定要想变成公民"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权利,必须依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真正将这种宪定权利落实为一种法定权利,被誉为城市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当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也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公民可依有关规定请求行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给付制度,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实权利、宪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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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7;D632.1;D922
加拿大政府国际开发署公民社会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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