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垄断者可依靠海量数据改进产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延续市场内部的维持性创新,但垄断者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则可能造成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来自市场外的颠覆性创新,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应以市场的可竞争性为标准,以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条款下的"必需设施条款"为依据,遵循"相关市场界定—控制必需设施—拒绝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路径,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规制还需从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即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垄断者是否为了长期的排他性的利益(即抑制竞争)而牺牲了短期利润以及垄断者的商业理由是否足够有说服力.
数据访问限制、拒绝交易、必需设施原则、垄断意图理论、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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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2024-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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