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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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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起诉裁量权、企业合规改革

38

D915.3(法学各部门)

202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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