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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以《民法典》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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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仅涉及"真正"无因管理时内部关系中的财产清算问题,并不产生外部关系中管理人法定代理权的授予效果,但第984条规定的追认制度可能产生外部效力.当受益人依第984条行使追认时,就无因管理制度的内部关系而言,发生不完全拟制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第979条以下规制,而是法定地溯及适用第919条以下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不过受益人依第984条的追认本身并不会改变内部关系上的无因管理性质,原则上不会产生外部效力.但出于实践上的考量也可推定该追认同时包含依第171条对无权代理所从事之法律行为的追认,此时第984条的追认的效力将及于外部关系,并根据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或以受益人名义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不同,发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以及间接代理之间的差别.第984条但书排除了受益人追认的效力,但不发生其他在内部关系中的效果.

无因管理、追认、不完全拟制、无权代理、间接代理

38

D923(中国法律)

2023-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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