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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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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物权登记公示理论,没有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提供支撑.物权登记,可以区分为物权权属登记和物权警示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登记公示,其登记需要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法律确认,因而登记条件严格、程序严谨,属于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在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基础上,对已经权属登记确认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之登记公示,则是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其登记公示无需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实施再度确认,因而其登记公示手续可以简单而便捷.为全面提升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在已建立的"小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基础上,先行完成"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继而再将不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并转入"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系统,以此最终完成"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式现代化对世界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现代化的制度贡献.

权属登记、警示登记、小统一、大统一、太统一

38

D923(中国法律)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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