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行政处罚和解及其制度构建
商事处罚和解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商事违法行为的处理,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以替代行政处罚.行政和解功能为商事处罚和解制度确立提供正当基础,应采取肯定列举和否定排除方式明确商事处罚和解的适用条件.商事处罚和解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协商程序、协议签订以及终止程序,应赋予行政机关提起和解动议的权利,将整改方案和措施作为协商的核心,和解协议应当公开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协议达成或者不符合适用条件时应当终止和解程序.商事和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商事和解协议时,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不应重启行政处罚程序.
商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和解;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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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6
2021-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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