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关系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公司法、民法典、特别法、股权、合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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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中国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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