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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论下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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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草案)》构建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框架,包含着数据安全制度、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监管配合义务三个维度.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已经无力解释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庞杂体系与多样化内容.应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分析,平台已经成为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多边市场.根据霍菲尔德的“特权-无权力”框架分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实际上是数字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数字生产论为基础,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安全法、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社会生产

36

D922.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51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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