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位贿赂犯罪体系的立法反思与改革路径
为更大程度地进行整体考察,单位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单位实施的行贿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还应包括与之构成对向关系的相关贿赂犯罪,共包括11个贿赂犯罪罪名.现有单位贿赂犯罪体系的对称性罪名不健全,缺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单位介绍贿赂罪的范围狭窄;刑罚处罚的基本立场混乱,基于法益范畴、行为类型和主体身份的处罚立场不一,有违评价的同一性.构建全面协调的单位贿赂犯罪体系,应增加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全面规定介绍贿赂罪,并调整相关罪名的法定刑,形成轻重统一的刑罚体系.
单位犯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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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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