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下排除危害责任的解释论分析
在回应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的过程中,排除危害责任的体系构造与既有的环境行政规制体系功能互补.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存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的诸多缺陷,无法实现排除危害责任目的、功能与技术逻辑的自洽.以对环境公益产生的危险程度和可能性作为排除危害责任的要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为此,需要运用比例原则作为分析框架,根据案件性质差异对审查强度进行类型化,确定个案审查强度的裁量要素,厘定面向治理的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规制的权力边界.
比例原则、排除危害、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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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环境民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研究》;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我国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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