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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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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是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创新的一种新型管辖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这种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以及诸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起诉的权利.因其灵活性,选择管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带来的地方干预问题,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链条、“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行民”衔接不畅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改革试验的授权规定,应当成为将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优选方案.

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选择管辖

35

D915.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我国地方实验性立法规范化研究”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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