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危害防止到风险预防:环境治理的风险转身与制度调适
“危害”和“风险”分别是传统秩序行政与当下风险行政的核心概念,语词之分的背后蕴含着制度应对的实质差异.危害防止强调对确定性损害和可预测危险的预防和阻止,是现代环境法应对的重心;但随着风险社会勃兴,对不确定风险的预防也逐渐成为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任务.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仍然存在风险预防法律地位不明、风险治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需要以预防原则为接口重塑风险预防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达方式,以公私合作为基础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治理框架,并以程序理性为内核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裁量控制机制.
危害防止、风险预防、环境治理、风险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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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研究》19JJD820005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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