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解释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逐步走向交叉融合,“双层社会”正逐步形成,传统犯罪发生的场域,也由“现实物理空间”一个平台,发展为“现实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两个平台.有关“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中“公共场所”的争论,充分暴露出传统物理社会的一元化思维,已经不能适应双层社会背景下的法益保护要求.为适应双层社会背景下的法益保护要求,应当认为《刑法》中“公共场所”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不应将其局限于人的身体可以自由出入的现实物理空间.不宜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的“数据”,而应认为属于财物,非法获取之,构成盗窃罪等财产犯罪.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限于物理性地毁坏生产资料的立场已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的“南京反向炒信案”判决,值得肯定.
双层社会、刑法解释、公共场所、虚拟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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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ZSJD002;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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