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化”转型中的规范结构透视
面对网络攻击复杂化、网端结构变化的现实,经典计算机刑法规范的“网络化”转型不可避免,其中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的现实问题是关注重点.现有刑法规范中的计算机犯罪条文,从规范要素和要素间结构分析,可分为法益模式、行为模式、行为对象模式、法益与行为对象混合模式四种,在规范“网络化”转型中应采用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相对最优模式.但在这四种既有模式中已经可以看出规范结构上的不清晰,这形成了计算机犯罪“网络化”的障碍.具体解决路径是补充规范数据视角、补充网络运行安全内容.解决路径落实到规范设置上,采用行为模式作为基本模式可以结合数据视角进行扩展,形成单独数据犯罪规范,以满足网络数据层面的信息安全保护需求;从网络运行层面的刑法规范及其体系化上看,可从行为模式或者法益与行为混合模式入手,经过调整和补充形成内在体系逻辑.
计算机刑法、网络刑法、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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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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