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背景下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思路
人工智能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已成为网络与计算机科学的核心要素,以数据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和利用数据实施的侵害其它法益的行为层出不穷,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也因而越来越为学者和立法者所认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既有法益,即信息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然而,数据在本质上与信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极大区别,依靠保护二者实现保护数据的做法在实践中显现出局限性和滞后性.为此,本文将结合《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就如何构建数据安全犯罪制裁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为切实打击和控制数据安全犯罪提供可行借鉴.
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欧洲网络犯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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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网络刑法的经济学分析》201813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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