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域下的国家监察机关:定位、性质及其权力配置
随着我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公布,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蓝图业已确立、路径亦逐渐明晰.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具有位阶高、职权强、覆盖广之属性,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发展性等特色.但从2016年试点以来,相关试点单位的改革思路和做法存在差异性;2018年《宪法修正案》虽专章对监察委员会进行了规定,但目前尚未颁行专门的《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理论上,国家监察制度的地位、性质、职权配置等尚需探究和厘清,以指导监察制度改革的进行.在试点中监察机关的职权表现出行政权的特征,同时兼具司法权的色彩;而从《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定位来看,监察机关的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职能应该定位于一般监督权.为了保证国家监察职权的有效运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在厘清国家监察制度的定位、性质基础上,对监察委员会权力进行诉讼化配置,极为必要.
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律定位、职权性质、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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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CLS2017 C01
2019-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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