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的法律思考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下一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和矛盾之处,成为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当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进行制度设计,《土地管理法》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区分债权方式和物权方式.取消转包流转方式,以出租涵盖转包方式;互换和转让只能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要采登记生效主义,必须进行物权登记.转让方式要赋予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权.只有“四荒”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承包,且是基于承包合同而生之债权,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登记
33
D913(法学各部门)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研究”14CFXJ14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