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功能重校与规则再造
借助于“保护个体股东”与“控制决议合法”的主客观分析框架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分析,可知其现有定位为控制决议合法为主.但股东并非控制决议合法的适格主体.以股东作为原告,难以发挥维护决议适法的功能,且具有滥诉的风险.在保留股东为原告的前提下,对撤销诉讼以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定位校正,进而规则再造,是成本较为低廉的变革路径.若欲保留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功能定位,则需在公司之维下对撤销诉讼予以全面改造,充分回应团体诉讼的种种特性.
决议撤销诉讼、功能定位、股东保护、团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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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股权分离的裁判规则及理论重述”17XNH011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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