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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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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在大数据、云计算带来便利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大数据的负面产品——信息被非法秘密地收集、二次利用、交叉多元等新问题,而传统的信息保护模式失灵,金融信息完全脱离了金融消费者的掌控,暴露给金融机构、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大数据时代,数据融合现象愈加突出,相较于传统隐私权下对秘密及安宁的诉求,信息保护及利用诉求显得更为迫切和强烈.大数据语境下,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在价值位阶上仍需遵循金融信息保护优位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作为下位概念的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亦存在缺位和真空,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框架内的基础性保护制度,采用结果导向型保护思路、强化金融机构义务以及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等措施进行优化和完善.

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研究”15BFX112阶段性成果;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大数据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宪治国的中国道路研究”14AZD132阶段性成果.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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