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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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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农地信托流转、农地信托客体、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信义义务

31

D922.32(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研究》14AFX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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