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设计思考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自然人、人格权、法人、非法人团体、两户、合伙
D91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合同法理论与规范问题研究》13JJD8200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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