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以人情往来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新型受贿犯罪类型.随着“感情投资”型受贿罪逐渐成为当前最为常见多发的受贿罪类型,阻碍其司法认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备受争议与批判.出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与理论界都在事实上采取了对该要件进行实质消解的策略,这是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行为.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应当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这一方案比增设收受礼金罪更具合理性.
感情投资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罪
D924.392(中国法律)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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