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论
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是由国家作为儿童最高监护人、人权义务主要主体、公共物品重要提供者等身份所决定的,主要包括静态层面的最低核心义务和动态层面的尊重、保护和实现义务,是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统一.我国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履行呈现城乡、区域(省际)以及福利机构与原生家庭多重二元结构,存在立法碎片化、行政管理虚化、救济程序缺位等问题,亟待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协同、国际合作等方式予以矫正和落实.唯有树立儿童优先理念,将儿童福利上升为国家战略,方能更好地满足儿童基本生存、提高生活质量的福利需求.
儿童福利、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监护
D90(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儿童福利权保障制度研究》12BFX093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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