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问题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规定修改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在废除死刑的罪名中,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并存,以非暴力犯罪为主;废除的死刑罪名多数是备而不用的,废除死刑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限制死刑与废除死刑并举;总则与分则同时修改的模式.但依然存在对联合国公约的回应不够、存有进一步废除死刑罪名的空间、对死缓制度的修改不够彻底等问题.未来修法需要修改死刑适用的条件,大幅度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同步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转变重刑观念并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死刑、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罪名、立法完善、司法控制
D924.17(中国法律)
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刑罚结构改革研究》NCET-13-0062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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