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
集合资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营利性、营业性、公开性及专业性特征,兼有资产隔离与内部治理的商事组织基本属性,具备成为商事主体的条件.一旦集合资金信托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将顺利解决,自然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间地位趋向平衡,投资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集合资金信托、主体化、商事组织、商业信托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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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主体化、商事组织、商业信托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10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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