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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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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家庭结构的变迁,民事诉讼中常出现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却与之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防止诉讼拖延,恢复1982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诉讼代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立法上,宜将指定诉讼代理人制度再做细化为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使之成为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临时的、例外的制度,对实体法规定的、常规性的法定代理人制度形成补充.在具体规则上,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既要满足一般案件的代理需要,也要满足身份关系诉讼中指定代理的特殊需要.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特别诉讼代理人、监护人

29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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