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权利人之作为义务——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新动向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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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权利人之作为义务——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新动向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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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不作为引起的侵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发生不作为侵权纠纷,对此可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类和第三类涉及在私人场所引发的对合法进入者或非法进入者的不作为侵权纠纷,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颇大.我国可借鉴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之新规定,即对所有进入者均采用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仅将罪恶昭彰的不法侵入者排除在外,要求私人场所占有人或管理人对除极为恶劣的不法侵入者外的所有进入者负有合理限度的危险防范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进入者、美国法

28

D913.7(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作为义务体系之研究》JA10069S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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