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未对现行法有关立法目的之第1条提出任何修改建议.时至今日,若环境基本法仍裹足不前,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其立法目的之要素,这既不能顺应环境法立法技术的国际发展趋势,又将使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落后于其下环境单项法之立法目的近年来的普遍发展,更无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对可持续发展思想本土化的伟大实践成果.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理念是当代中国一脉相承、次第渐进地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本土化拓展和升华.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才能加快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以可持续发展为必要途径,才能建成生态文明.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有确立“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其立法目的之核心要素,方能成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之“排头兵”.
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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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10CFX068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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