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大适用——以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为视角
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把利剑。以往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在特殊情形下被有限的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某些行为,竞争法的适用通常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而在新近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首次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①适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行为,而且在适用过程中,明显放宽适用条件。这种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竞争规则的行为有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独立性,而且在今后类似案件中也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仅具有特例性,而非普遍意义。
自由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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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印度竞争法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前期研究成果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5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