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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实证主义建构的法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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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未能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规制功能,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其制度建构的实证主义哲学观使实现集体行动合法化、体现劳资自治的“争议权”在制度构造上缺乏合法地位。虽然“争议权”的行使可能引发法的正当性与安定性之间的矛盾,但是,基于自然法的理论分析,“争议权”的行使与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目标并不冲突。在追求劳动关系正义的基本宗旨下,通过拓宽集体交涉的法律途径可实现争议权在实证法上的合法地位。

集体协商、争议权、实证主义法哲学、自然法哲学

27

D922.5(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劳动法基本概念的法哲学研究--基于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视角》10XJC820001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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