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民法保护——以连体人、植物人、两性人为例证
特殊残障者不同于一般残障者。这种特殊主要体现在“混合”的身心障碍导致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行为能力的欠缺,责任能力的限制,监护制度的缺失,人格权利的冲突等,最终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民法人格制度可以通过构建民事登记制度来确定特殊残障者的人格、通过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补正特殊残障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制定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解决特殊残障者的权利冲突。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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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7(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7CFX020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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