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刑法立法应及时予以调整,以有效弥补现行刑法在应对特定领域内犯罪中的立法不足。在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环境犯罪中,应转变现行刑法立法结果本位的立场,适度增加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应适当扩大归责的范围,将监督过失责任、提供危险决策者的责任等纳入刑法的视野;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妥善处理好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关系。
风险社会、刑法立法、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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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石聚航同学为本文的写作做了大量工作,特此致谢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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