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变迁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应当保证公民传统的公法权利在公共行政改革过程中不受减损,而且应当加强对新产生权利类型的保护.行政诉讼法治基础也应当建立在充分培养自身品质和民众广泛参与诉讼程序之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审查范围的划分应以有利于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为原则灵活设置,并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行政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也要求行政诉讼更加注重与它们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分权.
公共行政改革、行政诉讼、功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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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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