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建构及其限度——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性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在未来立法中应当赋予其完整的权能并为其建构具备可操作性的行使程序,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当前乡村社会环境与农民的法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只能采用渐武的变革模式.
土地所有权、集体、程序、农村土地物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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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8SFB3023
2010-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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